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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面实行液化石油气企业自有产权瓶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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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面实行液化石油气企业自有产权瓶的通告

为深刻吸取宁夏“6.21”燃气爆炸事故教训,切实加强我县液化石油气市场安全管理,实现企业自有产权瓶充装,强化气瓶实名登记,建立气瓶可追溯体系,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08-2017)、《气瓶安全技术规程》(TSG23-2021)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全面实行液化石油气企业自有产权瓶。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2024年10月1日起,全县液化气充装企业只能充装本单位办理了使用登记的气瓶(自有产权瓶)以及县市场监管局同意充装的气瓶,不再对用户销售液化气钢瓶并停止年检服务(禁止再对用户销售液化气钢瓶和提供年检服务),全县燃气具店禁止销售液化石油气钢瓶,液化气充装企业将对燃气用户到期的钢瓶和达到报废年限的钢瓶进行估价回收,回收后燃气用户需要钢瓶可在液化气充装企业交押金(可退)进行租赁。
特此通告。
弋阳县大数据发展服务中心市场监督管理局
弋阳县大数据发展服务中心城市管理局
2024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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